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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騰訊與奇瑞QQ之爭談「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發布日期:2017-11-27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騰訊QQ是騰訊公司1999年推出的國內首款即時通訊軟件,而奇瑞QQ是奇瑞公司在2003年7月推出的一款微型轎車,兩“QQ”均在其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從過去到現在一直在為“QQ”這個名號爭執不休,商標爭奪則成為雙方這場爭奪戰的主戰場。


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終字第1696號終審判決,如下:騰訊公司主張的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在對其注冊爭議商標的正當性,奇瑞公司在汽車商品上使用“QQ”商標的不正當性以及請求認定其在第38類通訊服務上注冊和使用的“QQ”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等答辯意見存在紕漏,不具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回顧事件始末,早在2005年騰訊公司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QQ”商標,并于2008年獲批。但這引起了奇瑞公司的不滿,奇瑞認為騰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中關于“復制模仿馳名商標、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等規定,并于2009年向商評委提出撤銷騰訊公司的汽車類商標申請,且獲得支持。隨后騰訊公司不服裁定將商評委告上法院,奇瑞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


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既然騰訊QQ在奇瑞注冊商標時,已經是馳名商標了,那么,即使兩者不屬于同一個產業,奇瑞能不能再去申請?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力度究竟有多大?對于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而言是不是就高枕無憂了?


前段時間滇虹藥業與浙江省自然人陳某“康王”商標之爭的結果無疑是對此問題的側面解答。滇虹藥業擁有的“康王”商標在中藥、西藥等商品上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陳某欲在嬰兒全套衣、襪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康王Kangwang”商標。此案件歷經異議、異議復審、一審和二審行政訴訟程序,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終字第680號行政判決,對陳某服裝類“康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可見,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跨類保護并非能跨全類保護,而要綜合考量商品在生產工藝、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是否均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分屬不同的行業領域,是否致使相關公眾的誤導,是否損害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利益。


馳名商標已無法為企業提供全類的保護,企業又如何對自己的商標進行全方位保護?


有人建議進行全類注冊已起到保護與防御相結合的作用,這種保護手段在大型企業比較常見,但對中小型企業而言45類全部注冊官費成本就在三萬多,還不算代理機構的代理費,這無疑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且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換而言之,即使45類全部注冊了且拿到了商標證書,企業也仍然面臨著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風險。


那么企業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商標權不受侵犯了?


就此,本人建議對有獨創性的設計在申請商標的同時做著作權登記,形成多重權利保護,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因而以著作權作為在先權利防止他人將企業已注冊商標注冊在其他類別上不失為一種防御手段。且在我國著作權采用登記備案制度,無實質性審查;申請周期短(一般兩個多月即可下發證書);費用相對低廉。